張強 王昌奎固態硬碟 陳勇
  “文證”一詞最早是一個文言詞彙,元代劉《隱居通議·雜錄》曰:“東鄰嘗以莊契質於西鄰,後當收贖,先入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證”。《清史稿·食貨志一》曰:“如式者官予文證”。可見,“文證”在古代意指“證明文書”。後來,該詞逐漸進入法醫學領域,變成了現代漢語詞彙,意指某類證據,如法房屋買賣醫文證檢驗。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下稱《細則》)正式引了“文證”一詞,提出了“文證審查”這一概念。那麼,“文證”到底指的是什麼證據?
  最有代表性的是“書證”說,認為:“文證”即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表達一定的思想,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褐藻醣膠實的物品。也有人認為,“文證”就是“文字證據”或者文書證據、文件證據、文字圖片證據等,甚至認為書面審查就是文證審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值得商榷。比如,檢察機關文證審查的對象應該是書證,至少是部分書證,但事實上,文證審查的對象大多是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按我隨身碟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都是獨立的種類,明顯不屬於書證。
  《細則》第20條規定:“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雖然《細則》並未對“文證”作明確解釋,但從列舉的內容及表述來看,移送法醫——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包括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材料,而且在列舉的這些材料後面用了“等文證材料”這一表述。可見,按《細則》規定,法醫鑒定書等證據都屬於“文證”範疇。1997年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雖然沒有使用“文證審查”這一概念,但在第257條第2款中涉及到了文證審查的相關內容,該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固態硬碟見。”(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沿襲了相關內容)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移送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細則》第20條列舉的幾種“文證”材料已被概括為“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貫徹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也未對“文證”作明確解釋,但從其上下文表述來看,移送檢察技術部門審查的對象已被進一步濃縮為“技術性證據”。從目前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開展情況看,移送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包括各種法醫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件檢驗鑒定、痕跡檢驗鑒定、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這些證據材料都屬於“技術性證據”的範疇。
  總之,檢察機關文證審查中的“文證”實際上是指《規則》所稱的“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即《通知》中所稱的“技術性證據”,“文證審查”實際上就是指對“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即“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由於“文證”一詞無法涵蓋“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這一核心意義,筆者建議將“文證審查”修正為“技術性證據審查”。
  (作者單位: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文證”實為技術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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